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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2009年5月26日,沪、苏、浙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协作交流联席会议。会上,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13项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积极与长三角地区法院开展交流合作。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工作的协作交流,实现区域法院工作的协调发展,共同为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协商,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13项司法协作工作规则,总称《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于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工作规则一式三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保证联席会议按期顺利举行,提高议事质量和效果,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三地高院院长,与本次联席会议议题有关的三地高院分管院领导。三地高院联络组成员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讨论事项 1.交流三地法院工作情况; 2.联络组通报三地法院协作交流情况; 3.讨论、研究三地法院协作交流的相关重要问题、重大案件; 4.研究确定下一步三地法院协作交流事项。 三、联席会议议事方式 联席会议由主办地高院主要领导主持。联络组汇报提请讨论的相关议题;三地高院领导发表意见;联席会议主办地高院领导总结。 四、联席会议事项确定 由联席会议主办地高院联络组成员拟定会议纪要,报三地高院院长联合审签后,发三地法院执行。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议事规则 为保证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顺利开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议事规则。 一、联络组组成 联络组成员由三地高院办公室、研究室人员组成。每年确定一家高院联络组成员牵头召集联络组会议。联络组成员为: 上海高院:吴偕林、顾建荣、朱妙 江苏高院:蔡绍刚、刘亚军、孙辙 浙江高院:许雁、魏新璋、唐学兵 二、联络组沟通方式 1.电话或网络沟通; 2.不定期召开联络组会议。 联络组会议原则上轮值召开。 三、沟通程序 1.主办方提出初步构想; 2.三方共同研究协作交流具体事项; 3.形成联络组工作方案,报三地高院院长审定,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联络组负责具体执行。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协作交流工作规则 为广泛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协作交流,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协作交流工作规则。 一、建立三地法院审判执行业务协作交流联络员,负责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决策具体事宜的落实及日常对口联络工作。 二、协作交流联络员应按照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分别确定,并从三地高院对口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中分别指派一人担任。 三、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确定协作交流联络员名单后,连同各联络员的职务、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报送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备案。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发生人员变动情况的,应及时通报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 四、协作交流联络员应本着对口联络、共同协商、友好互助、及时有效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五、协作交流联络员负责全面准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协作交流事项,积极推进协作交流事项取得实效。 1.针对具体协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及时组织商讨和制定详细协作交流计划与工作措施; 2.维护相关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三地法院相关司法信息;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审判执行业务交流研讨活动,推动实现三地法院审判执行经验的及时交流与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