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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重新制定或调整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节目内容,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在执行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有线电视用户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收费,并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具体服务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广电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在国家规定的关闭模拟信号时间之前,对于已整体转换区域未申请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的居民用户,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为其提供6套电视节目暂时免费收看,根据用户要求上门维修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维修服务费。 第十三条 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了有线电视工程费用的新建住房用户,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不得向其收取初装费。其他有线电视新入网用户的初装费和未实施数字电视转换用户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或调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原印发的《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7]1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