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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按照《预算法》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直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