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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鄂工商商广[2009]120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09年下半年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指导规范填报。申请人需客观、完整填写《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遵循本通知的要求提交合法、真实、齐备的申请资料,注册商标的图样和实际使用标签等要清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一件商标只报送一份材料,驳回申请的,退回其申请材料。《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可从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
  
  (三)提交纸质、电子文档。申请人需同时提交上述申请认定材料的纸质件及电子文档。纸质件按照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的顺序,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印制并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只需提交认定申请表、企业近年来情况简介、商标(彩色、黑白)图样、湖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基本资料登记表(附件2)等,电子文档文字资料统一采用word格式,仿宋GB2312三号字体,图片资料统一使用jpg格式。纸质、电子文档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退回。电子文档报送至邮箱:sgc@egs.gov.cn。
  
  (四)分类及时报送。申请材料通过市、州工商局送交省工商局的,市、州工商局应按要求填写《湖北省著名商标申请人登记表》(附件3)后一并送交省工商局。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五)各地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认定费用。
  
  (六)今后湖北省著名商标申报和认定工作转为常规工作,申请人可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提出个案申请,省工商局组织集中认定(不再另发通知)。
  
  附件:1.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略)
  
  2.湖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基本资料登记表(略)
  
  3.湖北省著名商标申请人登记表(略)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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