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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并重,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年底,全市基本完成产权明晰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化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改革范围
  
  (一)改革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
  
  (二)对被非法侵占、蚕食及各种原因流失的集体林地,要加大清收力度,依法收回,一并纳入改革范围。
  
  (三)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地林木,暂时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各级政府要强化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待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五、主要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部分。
  
  (一)主体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制度。
  
  1.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通过均山均林、均股、均利的方式明晰产权。原则上实行无偿分林。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家庭承包经营。在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股份合作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可以采取“先分后股”、“先分后联”的方式,将现有集体林地林木按实物或价值量均等分配到人,再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落实经营主体。
  
  有偿转让经营。人均集体林面积较少的村,可以对其集体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落实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有偿转让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林业和集体公益事业。
  
  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的,林地承包期为5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有偿转让经营的,承包期不宜过长,以一个轮伐期为宜,具体期限由农民自主决策。
  
  为统筹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也要落实承包管护责任。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要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的集体林地林木、库渠堤坝内外的集体林地林木、国社合造的集体林地林木、村组分别所有的林地林木都要明晰权属关系。
  
  2.对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林,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林木归己,允许继承。
  
  责任山,“谁造谁有”和退耕还林地,产权明晰并依法经营的,要予以维护;产权明晰但林地面积不准、承包合同部分条款不完善的,要重新核实林地面积,规范完善合同;产权不清的,要明确产权,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明确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处理,调整、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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