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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47号
【颁布时间】 2009-07-06
【实施时间】 2009-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转变作风、提升效能、促进落实,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要求,本着“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对市政府相关会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主要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昆明警备区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有关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每年召开1至2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2.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1)传达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命令。研究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各种措施。
  
  (2)研究、审议并决定全市年度和阶段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3)总结、部署市政府阶段性工作。
  
  (4)研究市政府系统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
  
  (5)听取和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研究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事规则。市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列席和邀请到会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1.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请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昆明警备区领导列席会议。
  
  原则上半个月召开一次常务会;每次常务会审议的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如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2.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常委会作通报的事项,可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送。
  
  (2)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议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可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告。
  
  (3)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4)审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土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5)研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
  
  (6)讨论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7)研究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
  
  (8)讨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9)研究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及情况通报。
  
  3.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1)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要求组成人员全部出席,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遵守相关规定和会议制度,确保提交常务会讨论的议题属于重大事项。
  
  (2)常务会讨论议题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多方案进行比选;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对未经协商的议题,不安排常务会讨论。
  
  (3)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上会议题需经分管副市长研究成熟,或委托相关副秘书长研究成熟,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提出的方案或实施意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背景清楚,有利于会议决策。
  
  (5)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常务会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不得搞临时动议、临时提交常务会议题。部门(单位)参会人员发言必须代表本部门(单位)意见,对于会前已协调过的问题,不得再发表与本部门(单位)原意见相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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