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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7-06
【实施时间】 2009-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7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商贸流通重点项目,特别是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带动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是指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市场建设规划布局,项目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5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经长春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项目。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二、本意见所称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商业设施规划布局,集商业、酒店、娱乐、商务、展览、高档公寓等功能于一体,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且住宅面积不超过30%,并经长春市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项目。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三、对新建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保证用地需要,降低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可降至50%,其余土地出让金实行分期付款办法,自土地出让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四、对新建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市级财政收益部分全部返还项目建设所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与经营,具体办法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五、对新建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在满足城市交通、市政设施要求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建设要求。
  
  六、对新开工建设的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宽城经济开发区、绿园经济开发区、二道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标准由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七、简化项目转让手续。对开发企业无力新建或续建的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可转让给有能力建设的企业,简化转让更名手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费用。
  
  八、新建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竣工使用后,免收1年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程序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九、建立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对新建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实行优先办理制。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各审批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并提供优质、快速的服务,对要件齐全的项目,除土地出让环节外,要力争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十、各县(市)、双阳区新建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2009年1月1日以后,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新建区域性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适用本意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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