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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函[2009]160号
【颁布时间】 2009-07-06
【实施时间】 2009-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广元市猪肉储备启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广元市猪肉储备启动方案》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六日
  

  
广元市猪肉储备启动方案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物价局、市畜牧食品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九部门广元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广府函〔2009〕117号)精神,为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我市肉品价格平稳,保护农民种养积极性,保障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维护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猪肉储备的任务及支持政策
  
  (一)本次全市猪肉储备任务10000吨,县(区)政府负责按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支持政策抓紧抓好落实。
  
  (二)财政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财政对承储企业储备按每月每吨不超过50元的标准实行以资代补。财政专项补贴期限为三个月(即2009年6月10日至2009年9月10日)。
  
  二、猪肉储备工作的实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猪肉储备工作的主体,按照“强化领导,分工负责,平抑物价”的原则,迅速将猪肉储备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全面完成储备任务。
  
  县(区)商务部门负责猪肉储备的收储管理和投放工作,按照政府批准的猪肉储备计划与承担冻猪肉储备任务的企业代政府签订委托储备协议。同时,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冻猪肉储备进销台帐,加强对承储企业储备工作的协调和监管,保证储备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和挂牌明示。
  
  县(区)财政部门及时落实本次猪肉储备财政贴息和收储费用补助或奖励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加强监管。
  
  (二)农发行根据当地政府部门下达的承储计划,及时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承储企业发放专项贷款,确保屠宰企业储备资金需求,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三)物价部门负责猪肉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发布价格信息,严厉打击压、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四)畜牧部门严格生猪检疫工作,加强承储企业的驻厂检疫,加强疫情监测,配合商务部门建立储备专项检疫和无害化处理专项档案,加强生猪产销衔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承储企业负责冷(冻)肉储备的库存管理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三、猪肉储备管理及有关要求
  
  (一)储备企业的资质管理。承储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认定及管理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一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等相关要求确定;二是冷库容量应在18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肉、冻猪肉》(GB9959.2-2001)标准要求;三是冻猪肉承储企业要与生猪调出大县建立产销对接关系。
  
  (二)储备企业制度管理。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储备商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冻猪肉储备专项商品台帐,分别详细注明数量、厂家、入库时间、预计出库时间、管理员姓名等,并实行专人专库(专垛)专帐管理、挂牌标存,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一是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动用、更改猪肉储备计划和库存;二是承储企业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三是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消偿债务。
  
  (三)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市政府将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本次储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弄虚作假或失职渎职等行为必须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1、储备冻肉代储企业资质申报表
  
  2、储备冻肉冷库资质申报表
  
  3、冻猪肉储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储备冻肉代储企业资质申报表
  
  填报企业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所有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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