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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7-23
【实施时间】 2009-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远达大街北延长线”建设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告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紧张状况,市政府决定实施“远达大街北延长线”的建设工程,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工程的范围
  
  远达大街北延长段:长新路口至102国道,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114米范围内。
  
  三、拆迁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按照国家、省、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行政部门下达的拆迁公告为准。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有出租、转租、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工商、房地、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八、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及二道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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