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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BA章 游乐场所规例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章第92B条)
  
  [1976年7月16日]
  
  (本为1976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第132BA章 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I部
  
  一般规定
  
  第132BA章 第2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BA章 第3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牌照”(licence) 指附表1所指明的牌照;
  
  “署长”(Director) 指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A章 第4条牌照的有效期、费用及条件
  
  (1)附表1第2栏就每个牌照而指明的期限,或该牌照上所指明的较短期限,即为该牌照的有效期。
  
  (2)就附表1所指明的每个牌照而须缴付的费用为订明费用。 (1996年第351号法律公告)
  
  (3)每个牌照须受其上所列条件所规限,或受署长以书面通知持牌人的条件所规限;如事先未获得署长批准,不得转让牌照。 (1987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A章 第5条批给牌照、牌照续期或牌照转让的申请
  
  (1)凡申请批给牌照、将牌照续期或将牌照转让,须以署长规定的格式向署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载有署长规定的详情,并附有署长规定的图则。
  
  (2)申请批给牌照、将牌照续期或将牌照转让的申请人,须向署长出示署长规定的证据,证明将获批给牌照的有关处所已符合─
  
  (a)本规例中的条文;及
  
  (b)消防处处长所发出的任何规定。
  
  (1987年第234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A章 第6条牌照复本及修订牌照的费用
  
  署长如信纳某人所获批给或转让的牌照─
  
  (a)已经遗失、被销毁或被意外污损;或
  
  (b)有需要作修订,即可在收取订明费用后,向该人发出牌照的复本或作出所需的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 (1983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35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2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74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51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A章 第7条拒绝与撤销
  
  如有以下情况,署长可拒绝将牌照批给某人,或拒绝将牌照续期或拒绝批准将牌照转让,或可将已批给某人的牌照撤销─ (1987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a)该人未满18岁;
  
  (b)该人就同一个牌照或同类的牌照,曾被裁定犯了本条例第92C条所订的罪行,或该人曾被裁定犯了本附例第19条所订的罪行;或
  
  (c)署长认为如此拒绝或撤销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A章 第8条污损牌照
  
  任何人不得─
  
  (a)将牌照更改、污损或作任何擦除;或
  
  (b)使用或为意图使用而管有已遭擦除或已遭以任何方式故意更改或污损的牌照。
  
  第132BA章 第9条持牌人不得在其他处所进行牌照所规定的活动
  
  持牌人不得在并非其牌照所指明的处所内进行其牌照所授权的活动,除非他已获署长书面批准并已就该并非该牌照所指明的处所领有适当的牌照。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A章 第10条处所内须保持良好秩序
  
  持牌人须使领有牌照的处所保持良好秩序,同时不得容受或准许该处所内有─
  
  (a)任何醉酒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b)任何不合法游戏;或
  
  (c)任何众所周知的不良分子进行聚会及集会。
  
  第132BA章 第11条酒类的售卖或饮用
  
  除非根据并按照一个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发出的酒牌,否则持牌人不得容许在其领有牌照的处所内售卖或饮用任何酒类。
  
  第132BA章 第12条营业时间
  
  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明确准许,否则持牌人不得在凌晨2时至早上8时期间,容许其领有牌照的处所作该牌照所指明的活动之用。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A章 第13条消防规定
  
  持牌人须时刻遵从和遵守消防处处长就领有牌照的处所而发出的所有规定。
  
  第132BA章 第14条走廊不得用作衣帽间
  
  持牌人不得准许其领有牌照的处所内的任何走廊用作衣帽间,亦不得容许在该等走廊上有任何挂帽子、外套或其他衣物用的挂钉或挂。
  
  第132BA章 第15条卫生设施
  
  持牌人须在其领有牌照的处所内提供令署长满意的足够尿厕及水厕设施,并须维持该等设施清洁生。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A章 第16条家具等物须保持清洁和维修妥当
  
  持牌人须使领有牌照的处所的所有部分及所有家具及设备保持清洁和维修妥当。
  
  第132BA章 第17条限制对处所作更改
  
  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持牌人不得准许对其领有牌照的处所的结构、通风系统或其他装置或设施加以更改或添加任何东西,亦不得准许更改或增加该处所内的桌球数目。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A章 第18条进场和视察
  
  (1)署长在收到一项有关某个地方的牌照申请后,或就某个地方发出牌照后,署长及获其授权的公职人员可在任何时间进入该地方,以便为施行本条例而视察该地方。 (1999年第78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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