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07-07
【实施时间】 2009-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推广营养早餐进校园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就学人数的不断增多,中小学生早餐结构不合理、卫生不合格、饮食不科学、营养不平衡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此,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2008年10月启动了“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改进行动计划”,在兴庆区部分学校开展了营养早餐进校园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使全市所有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早餐习惯,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推广营养早餐进校园工作。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推广营养早餐进校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强化和提高他们包括身体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是应对国际竞争、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营养早餐进校园工作,推广符合标准要求的学生营养早餐,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也是增强中小学生体质,解决营养缺乏、营养失衡,解除家长后顾之忧以及促进食品配送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二、明确目标,稳步推进营养早餐进校园工作
  
  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营养早餐进校园工作推广到各县(市)区城市中小学和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在推进工作中,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坚持质量安全和科学营养;坚持竞争择优;坚持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全市中小学营养早餐进校园工作会议为契机,结合市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中小学营养早餐进校园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引导和鼓励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将市委、政府的这一惠民措施落到实处,让广大中小学生以及家长得到实惠。
  
  三、加强管理,扎实推进营养早餐进校园工作规范运行
  
  1、严格把好准入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申请营养早餐进校园的经营企业进行认真考评,重点对经营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清真食品准营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以及市场信誉度等方面的资质和情况严格把关,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从中确定符合条件的若干企业作为候选经营对象。然后由各学校和经营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双向选择,并签定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确保食品科学营养。实行营养早餐进校园的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并结合我市中小学生营养现状配制营养早餐食谱,食物中营养供给量要符合不同年龄阶段中小学生生长发育以及各种活动的需要量,食物加工制作应当适应不同年龄阶段中小学生消化吸收的生理特点的要求。同时,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营养师负责营养配膳、营养食谱研发、营养素检测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
  
  3、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进入学校销售早餐的经营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学生营养早餐食品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以及《银川市学生早餐进校园卫生管理规范(试行)》,做好营养早餐的原料采购、加工、储藏、配送、销售等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早餐销售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定期消毒工作,严把产品质量和卫生关。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要按照卫生规范要求佩戴健康证件,穿着工作服以及摆放、分装、销售早餐食品。学校也要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并指导学生餐前洗手和餐后卫生保洁。经营单位要按照营养合理、品种丰富以及适当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向学生提供价廉质优的标准早餐。同时,每周将营养早餐食谱及所供应食物的营养综合分析评价等内容进行公示。
  
  4、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定期组织对经营企业的食品加工场所和校园销售点的卫生状况、销售食品的质量以及学校开展监管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各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督促经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各学校要加强对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对学校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及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解除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