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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引导资金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对于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的立项项目,管理中心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指导签署《项目合同书》、《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权托管协议》等文件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的立项项目,管理中心与投资机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签署《项目合同书》及有关协议等文件,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在对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时,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投资机构定期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二)要求投资机构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依法参加引导资金所投资企业的股东会,不定期派代表列席其董事会、监事会等; (四)监督投资机构的投资尽职情况和投资后的管理工作等。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在对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对认为出现了投资风险的项目,可对相关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根据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管理中心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投资退出初步方案,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形成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实施期满的投资保障项目进行验收,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违反《项目合同书》、《投资人协议》、《股权托管协议》等文件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管理中心可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违约处理建议,经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0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