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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9]250号
【颁布时间】 2009-07-23
【实施时间】 2009-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接上页]

  八、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依法受理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应当在尊重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自治意思的同时,根据法律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努力消除分配方案中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助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制度。
  
  九、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完善。承包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土地流转后衍生的经营权等权利质押,或者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住房抵押等新型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的,只要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抵押或出质登记的,对抵押权和质权应当予以确认和保护,依法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但在审判和执行中,应当注意保障农民享有的承包土地和必要的生活住房,防止农民彻底丧失承包土地和基本生活住房。
  
  十、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经营方式转变。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加快发展集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对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依法保护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支持农民参与市场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提高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十一、依法制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非法侵占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依法制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尤其要警惕并制裁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利用农村土地征收、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切实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件中,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处理,尽可能地把握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尽可能地多做一些辨法析理等工作,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
  
  十三、继续建立健全诉讼便民机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设立巡回法庭,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规范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方便农民群众诉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强化诉讼提示和指导,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十四、着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注重与基层党委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村民自治组织等沟通联系,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逐步在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推广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积极引导当事人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对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并通过审判工作和司法建议,促进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完善。
  
  十五、不断总结和推广审判工作经验。密切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政策,善于从各地改革实践和审判实务中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上级法院要深入农村改革现场和基层审判一线调查研究,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工作水平。
  
  十六、努力完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律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情况复杂,相关纠纷处理难度大。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建立和完善与当地党政部门、基层组织定期通报、矛盾排查、联动协作等制度和平台,以及突发性、群体性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并实现常态化、长效化,最大限度地防止因改革而出现利益失衡、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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