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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68号
【颁布时间】 2009-07-08
【实施时间】 2009-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接上页]

  1、各相关部门应定期(每月第一周)将上月份项目暂缓缴纳报建费用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费用名称及费用数额等内容)以书面列表方式及时向市房产局通报。
  
  2、《通知》中所列的缓征费用的措施要落实到位,相关部门不应另设定在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相关手续时先交纳一定比例即分期交纳的规定。
  
  3、在项目报建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单位所发放的相关批准证件原件上注明“该项目……费用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的字样。在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企业向相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由原负责收费的部门负责核实应收取的相关报建费用,待开发企业缴清相关报建费用后,各部门在原所发证件原件上签署“……费用已缴清”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市房产局在核验相关部门的签字和公章后,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劳保基金的缴纳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桂政发[2000]117号)执行。
  
  四、关于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的具体操作问题。
  
  城建配套费按50%收取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应缴的城建配套费仍按过去政策执行。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22日应缴的城建配套费,不享受减半收取政策。已缴部分不再退还;应缴尚未交缴的要全额缴纳,但可以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
  
  3、2009年1月22日至2009年12月31日需征收城建配套费的项目,其城建配套费按50%收取并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
  
  五、关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问题。
  
  市房产局在媒体上公布南宁市商品房的交易信息。每月视情况就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实际登记销售面积、增幅等内容进行公布;每季度发布一次较为详细的商品房交易信息。市房产局所公布的信息应注明是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实际交易登记统计数据等内容。
  
  六、本补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通知》一致。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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