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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电[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07-22
【实施时间】 2009-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国务院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目前又正值机构改革期间,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服务发展大局,现就做好我省当前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保健食品企业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等事项。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请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等事项。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下发之前,继续使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有效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变更、补发的,距有效期满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剩余时间为准)。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等,需要对企业进行GMP认证或者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鉴于现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依据的《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尚未颁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当地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中需要使用相关法律文书的,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仍沿用卫生部制定的相关执法文书。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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