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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⒉受赠博物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博物馆建设奖”。 ㈣捐赠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以上㈠、㈡、㈢款的奖励; ⒉由受赠博物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地文化建设贡献奖”,或者由市文体局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博物馆建设突出贡献奖”。 ㈤捐赠价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上述㈠、㈡、㈢、㈣款的奖励; ⒉由受赠博物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地文化建设突出贡献奖”,或者由市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巴彦淖尔文化建设奖”。 ㈥捐赠价值30万元以上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上述㈠、㈡、㈢、㈣、㈤款的奖励; ⒉由市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巴彦淖尔文化建设突出贡献奖”; ⒊具备条件的,可为捐赠单位或个人举办有关的专题展览或陈列。 三、捐赠藏品价值的确认 由巴彦淖尔市文物鉴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鉴定,确定鉴定价格。 四、奖励经费的拨付 奖励经费由受赠博物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如数、及时拨付。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委托市文体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