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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字[2009]121号
【颁布时间】 2009-07-08
【实施时间】 2009-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集体与个人为国有博物馆捐赠文物和赞助经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⒉受赠博物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博物馆建设奖”。
  
  ㈣捐赠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以上㈠、㈡、㈢款的奖励;
  
  ⒉由受赠博物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地文化建设贡献奖”,或者由市文体局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博物馆建设突出贡献奖”。
  
  ㈤捐赠价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上述㈠、㈡、㈢、㈣款的奖励;
  
  ⒉由受赠博物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地文化建设突出贡献奖”,或者由市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巴彦淖尔文化建设奖”。
  
  ㈥捐赠价值30万元以上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上述㈠、㈡、㈢、㈣、㈤款的奖励;
  
  ⒉由市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巴彦淖尔文化建设突出贡献奖”;
  
  ⒊具备条件的,可为捐赠单位或个人举办有关的专题展览或陈列。
  
  三、捐赠藏品价值的确认
  
  由巴彦淖尔市文物鉴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鉴定,确定鉴定价格。
  
  四、奖励经费的拨付
  
  奖励经费由受赠博物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如数、及时拨付。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委托市文体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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