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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劳社关[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7-22
【实施时间】 2009-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减少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司[2009]118号),决定在市、区、街三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两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从源头上预防劳动纠纷
  
  当前,我市仍处于劳动纠纷的高发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制保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学习,高度重视劳动纠纷,特别是重大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实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继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工资、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劳资矛盾纳入人民内部矛盾调处调解范围,继续加强对劳资矛盾隐患的排查工作,努力将纠纷苗头控制在当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
  
  二、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劳动纠纷联合排查网络体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建设,会同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企业内部自我调解劳动纠纷的作用,扩大信息来源,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推广在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各自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建立健全两部门各级横向定期信息沟通报送机制,共同建立劳动纠纷预警系统,联合构建劳动纠纷排查网络体系,对辖内劳动纠纷隐患进行联合排查,并建立排查档案。
  
  两部门应联合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劳动纠纷的能力。
  
  三、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劳动纠纷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劳动纠纷动态信息,协调开展工作,共同加快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特别是加大对重大劳动纠纷的非诉讼协调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调解、再仲裁、后诉讼,尽量促使当事人自我协商解决,以节约行政资源和社会成本,息讼止纷。同时,要加强建立劳动纠纷调处理论分析和实务研讨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及市法学会定期组织,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知名社会人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社会律师参与,搭建研讨平台,互通动态信息,分析劳动纠纷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重点围绕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讨,努力寻求解决突出问题的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司法所要充分配合,形成合力,发挥协作调解劳动纠纷的职能作用,积极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首先发现和被劳动者申请调处一般性劳动纠纷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者司法所,应迅速依职能开展劳动纠纷调解,同级另一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协办;对于辖区内多次违反劳动法规或违法情节恶劣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应分别及时上报,并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有恶意逃匿、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以便提供给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积极协助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及时处理欠薪逃匿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职能积极调处,司法行政部门应介入并迅速上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开展维稳调处工作,及时平息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四、发挥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进一步深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直通车”活动,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巡回进企业”机制,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因欠薪、工伤等提起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可以凭借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文书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市法援处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咨询窗口”,区、县级市法援单位可以参照此实行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法援机构应给予相关法律咨询等帮助。要积极引导律师每年办理一定数量的劳动纠纷案件,倡导律师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同时,律师事务所可通过采取减、缓、免交代理费等方式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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