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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市各有关部门督查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由市安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各督查组必须由有关部门领导带队,必须做到对每个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部位)进行全面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安委办备案,并督促落实整改。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带头实施,明确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与“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和“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共同促进工作完成。 市安委办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扎实开展自查自纠,集中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彻底排查和排除。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深入扎实,确保实效。各级各部门在组织督查的过程中,要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规定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对尚未排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确保取得实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该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煤矿存在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各级各类检查人员要对所检查的地区、项目、内容负责,落实责任制,谁检查,谁负责,凡检查过程中搞形式、走过场,导致事故发生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密组织,确保质量。为确保隐患排除治理和专项督促检查质量,各单位除认真组织好现有的监管监察力量参与检查外,还要聘请相关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检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专长。 (五)严查事故,严肃问责。各级各部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背后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完善各项安全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分别于7月31日前、8月17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促检查阶段性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及表格报市安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办。 附件: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