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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七月九日 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 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及规范津补贴工作,为提高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构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从打破部门利益、构建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入手,积极稳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建立以财政为主导的资产监管模式,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经营收益,实现资产产权向出资人集中,资产收益向财政专户集中,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实施范围 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或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可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公园内)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兴办的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门面等各种经济实体。 三、管理方式和原则 由市财政局代表政府作为出资人委托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需搭建市级投融资平台的资产暂不纳入国资公司),经营收益进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坚持“四个统一”的管理原则。即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产权管理、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监督管理;国资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后,要切实负担统一经营管理的重要责任,创新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管理。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确保“四个统一”的原则能够贯彻实施到位。 四、实施步骤和资产划转 (一)分步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单位为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二批为其它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经营性资产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1.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 2.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 3.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办公用房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场所; 5.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 6.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公园)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等;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 8.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三)划转移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规定分批由市财政局下文进行划转移交统一经营。具体办法是: 1.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 2.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公园)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适时地划转移交资产。 3.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按规定的时限将产权全部移交,同时移交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