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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市[2009]219号
【颁布时间】 2009-07-09
【实施时间】 2009-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药品零售企业应规范《用药档案》的管理,保证档案内容与购药记录的真实、准确,并提醒患者按医嘱定期复诊,根据患者复诊的医嘱及时调整《用药档案》。
  
  已建立《用药档案》患者因自行购药有困难而需由家属代购药品的,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应在确定代购人与患者关系的基础上,提示注意事项,代购人在购药者确认栏签名确认后方可售药。
  
  药品零售企业应明确专人(具有处方审核资格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用药档案》,并做好患者个人信息留存管理工作。患者的个人信息只得用于建立《用药档案》。
  
  四、结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系统各执法单位应对所辖药品零售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驻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和在岗情况;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通过核对药店处方药进货量、处方量与库存量,检查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是否违规销售已明确不得经营的药品。对达不到上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应依法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发给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再经营处方药。
  
  特此通知
  
  附件: 《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和《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用药档案》(略)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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