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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169号
【颁布时间】 2009-07-10
【实施时间】 2009-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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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把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抓紧抓好,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创新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用好政府法律顾问这一法律人才资源,履行好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
  
  (三)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今年下半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督察室、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将对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明年上半年将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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