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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Z章 食物业规例(豁免第31(1)条规定)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食物业规例第31(7)条)
  
  [1979年1月19日]
  
  (本为1979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第132Z章 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Z章 第2条豁免第31(1)条规定
  
  任何人如─
  
  (a)经营食油装瓶或装罐业务;或
  
  (b)经营食肆业务或烧味及卤味店业务,并在以下地点营业─
  
  (i)公众街市摊档,而其本人是根据与食物环境生署署长所订租赁协议而持有该摊档的;或
  
  (ii)私营街市,而其本人是以《私营街市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所指的持牌摊档持有人身分营业的;或(c)经营茶叶分类、筛分、弄干或重新包装业务;或 (1984年第10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d)经营食米包装业务, (1993年第100号法律公告)则在该等业务范围内,获豁免履行《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31(1)条所订的持有食物业牌照义务。
  
  (1979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70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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