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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国税发[2009]218号
【颁布时间】 2009-07-10
【实施时间】 2009-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海关缴款书稽核异常核查要求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海关缴款书稽核异常核查的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抵扣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纳税人进口货物业务的真实性核查工作补充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抵扣申请的要求
  
  对于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无误,但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仍要求申报抵扣的,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交书面的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抵扣申请报告。
  
  申请抵扣报告应声明报送稽核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原件相符,以及对应的进口货物业务真实,并提供有关海关缴款书、报关单、合同、资金往来凭证、货物进仓单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核查要求
  
  税务分局收到纳税人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的申请抵扣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有关进口货物业务的真实性核查工作,并把相关的海关缴款书发函至进口增值税入库地税务机关或海关协助核查。
  
  三、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由税务分局对进口货物业务真实且经入库地税务机关或海关核查无误的海关缴款书,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对存在偷骗税嫌疑的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案源线索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78号)的规定转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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