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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费[2009]274号
【颁布时间】 2009-07-13
【实施时间】 2009-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广函[2009]13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39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科目共三科,其中:综合知识每人每科60元,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和广播电视业务每人每科各100元。
  
  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共四科,其中:综合知识每人每科60元,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和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每人每科各100元,播音员主持人口试每人每次150元。
  
  以上收费标准已含考试发证以及上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考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本复函自2009年7月15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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