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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避免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公证书》等骗取登记,自2009年7月21日起,凡申请人持《公证书》申请办理以下业务的,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都须将《公证书》转相应公证部门复核后方予受理: 一、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的转移登记;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办的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权利人(仅自然人)名称变化的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公证部门复核《公证书》时间不计入房地产交易登记案件办理时限,案件受理日期从公证部门核查结果送返之日起计算。 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市民谅解。同时,为安全、快捷地办理各项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我中心建议市民尽可能自行前来申请。 特此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