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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工作,对每次申报项目逐一进行实地审查。 (二)市、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分级拨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自主创业人员变化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工作指导。 (三)自主创业人员领取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服务。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上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四)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农村劳动者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按照《关于贯彻全省加强涉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筑纪字[2009]17号)要求,及时填报《贵阳市涉农项目资金备案表》。 (五)各区(市、县)比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略) 2、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