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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该另一人的一切详情;及 (ii)该作为、过失或资料的一切详情,则属例外。 (4)任何人如拟引用第(2)款所订的免责辩护,而所据的理由是他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则除非他证明有鉴于整体情况,尤其是在顾及以下事宜后,倚赖该资料实属合理,否则不得引用该免责辩护─ (a)他为核实该资料而已采取的步骤,及为核实该资料而理应已采取的步骤;及 (b)他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该资料。 (2000年第29号第5条) 第132H章 第6条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违反第3、4或5(1)或(3)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如该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就该罪行持续期间内的每一天,罚款$300。 (1987年第326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第132H章 第7条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食物环境生署署长的名义提出。 (1965年第10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H章 附表1准许染色料 [第2条] 第I部─煤焦油色素 色素常用 名称 科学名称 色素索 引编号 (1982) 日落黄FCF 1-对磺苯偶氮基-2-酚基-6-磺酸二钠盐。 15985 立索玉红BK 3-羟基-4-[(2-磺基-对甲苯甲)偶氮基]-2-甲酸二钠盐。 15850 朱古力棕HT 2:4-二羟-3:5-二-(4-磺基-1-偶氮)苯甲醇二钠盐。 20285 赤藓红(BS) 2:4:5:7-四碘萤光素的二钠或二钾盐。 45430 红2G 8-乙氨基-2-苯偶氮基-1-酚基-3:6-二磺酸二钠盐。 18050 亮蓝FCF (亮蓝FD及C第1号) 4-{(4-(N-乙基-对磺苯甲氨基)-苯基)-(2-铳苯基)-亚甲基}-(1-(N-乙基-N-对磺苯甲基)-△2,5-环已二烯-亚氨)二钠盐。 42090 酒石黄 5-羟基-1-对磺苯基-4-对磺苯偶氮基-唑-3-羧酸三钠盐。 19140 专利蓝V (4-[a-(对(二乙氨)苯基)-5-羟基-2,4-二磺苯亚甲基]-2,5-环已二烯-1-亚基)二乙基-氢氧化铵内钙盐。 42051 淡红 2-(4-磺基-1-偶氮基)-1-酚基-4-磺酸二钠盐。 14720 棕FK 混合物,基本成分为1:3-二氨基-4:6-二-(对磺苯偶氮基)苯的二钠盐和2:4-二氨基-5-(对磺苯偶氮基)甲苯的钠盐。 - 黑PN (亮黑BN) 8-乙氨基-2-(7-磺基-4-对磺苯偶氮基-1-偶氮基)-1-酚基-3:5-二磺酸四钠盐。 28440 绿S 二-(对二甲氨苯基)-2-羟基-3:6-二磺甲醇酐钠盐。 44090 酸性黄 2-(2基)-1,3-满二酮的二磺酸二钠盐。 47005 靛蓝 (靛蓝洋红) 靛蓝-5:5'-二磺酸二钠盐。 73015 鸡冠花红;苋菜红;蓝光酸性红 1-(4-磺基-1-偶氮基)-2-酚基-3:6-二磺酸三钠盐。 16185 丽春红4R 1-(4-磺基-1-偶氮基)-2-酚基-6:8-二磺酸三钠盐。 16255 Allura红AC 6-羟基-5-[(2-甲氧基-5-甲基-4-磺苯基)-偶氮基]-2-磺酸二钠盐。 16035 (1970年第146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102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376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68号法律公告) 第II部─其他色素 类别 色素索 引编号 (1982) 酱色 胭脂虫红(胭脂红酸) 食用水果或蔬菜的天然染色料,或从该等天然色素分离出来或人工合成的纯色素,并包括─ - 75470 (a)胭脂树橙 (b)木炭 (c)胡萝卜素 75120 - 75130 (d)β-衍-8'-胡萝卜醛 (e)β-衍-8'-胡萝卜酸乙醋 (f)叶绿素及叶绿酸 包括铜的络合物 40820 40825 75810 75815 (g)藏花 (h)羌黄(姜黄素) 75100 75300 氧化铁 二氧化钛 只供糖衣药丸外用染色及糖衣粉制甜点装饰用的箔状或粉状银、金及铝 附表所列可溶于水的任何色素的铝盐或钙盐(色淀) 77491 77891 - - (1993年第368号法律公告) 第132H章 附表2染色料、色素及调味化合物的标签 [第5(3)条] 1. 第5(3)条所关乎的容器,每个均须附有标签,按以下其中一项声明格式,以中英文印上真实的陈述─ 就染色料而言─ THIS FOOD COLOUR CONFORMS TO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HONG KONG 此食品色素符合香港法例规定 就色素及调味化合物而言─ THE FOOD COLOUR IN THIS COMPOUND CONFORMS TO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HONG KONG 此化合物内之食品色素符合 香港法例规定 但容器装载分量如少于100克或100毫升(视属何情况而定),则标签上以中英文清楚可阅地印有“食物色素”(FOOD COLOUR)、“食物色素及调味化合物”(FOOD COLOUR AND FLAVOURING COMPOUND)(视属何情况而定)或意思相同的声明,即已足够。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 2. 所有声明均须以深色楷体字清楚可阅地印在浅色底上;按照前段但书所规定处理者除外,每项声明均须印于围线内,而围线内不得印有任何其他东西。装载分量超过1公斤或1升(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容器,所用字体高度不得少于5毫米,装载分量少于1公斤或1升但超过100克或100毫升(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容器,所用字体高度则不得少于3毫米。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 3. 标签须稳固地贴在包裹物或容器上,或为包裹物或容器的一部分,而在任何情况下,均须贴放在清楚可见的位置,以及须为主要标签的一部分或为贴近主要标签的独立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