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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审核。 四川专员办在受理生产企业退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四川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1、未按照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2、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3、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专员办进行审核工作时,应按照“经办人员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办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度进行,确保审核工作质量。 (三)出具审核意见。 四川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四川专员办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 根据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管理工作的需要,四川专员办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力量,在成都海关、四川省国税局的协助下,深入生产企业对取得的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送财政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六、审核信息的报送、工作总结及违规违纪的处理 (一)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在审核工作中,四川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如下信息资料: 1、审核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工作成效; 2、审核发现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例; 3、其他有关情况。 (二)对专员办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越权开口子等问题,应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本工作规程由四川专员办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 __________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 备案时间: 法人代表 电话 财务负责人 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进口报关海关 进口消费税收款国库 开户银行及账户 经营范围 企业主要产品 以石脑油为原料的主要产品 企业生产规模(吨) 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 年进口石脑油数量(吨) 进口石脑油年缴纳消费税金额(万元) 石脑油是否仅用作本企业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如有其他用途,请详细说明) 备注:1、年进口石脑油数量和进口石脑油年缴纳消费税金按预估数填列; 2、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按最近半年平均数填列。 附表2: 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至 年 月 申请时间: 进口石脑油数量(吨) 进口消费税额(元) 用于非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及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数量(吨) 申请退税的进口石脑油数量(吨) 申请退税金额(元) 当期 累计 当期 累计 当期 累计 当期 累计 当期 累计 专员办审核意见: 附表3: 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 企业名称(公章): 序号 进口报关海关 海关报关单单号 进口数量(吨) 进口消费税缴款书编号 进口消费税额(元) 收缴国库 国库收款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附表4: 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退税时间 资料送达专员办日期 申请退税金额(元) 送达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