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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8-31
【实施时间】 2009-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
  
  现将《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学习宣传,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我区境内流通环节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及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
  
  各类企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发放工作统一由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登记注册窗口具体负责。在自治区工商局、五市工商局注册的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在取得辖区工商局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到自治区局或市局办理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授权基层工商所直接受理、审核、发放。
  
  第五条 许可机关要按照先证后照的要求,在登记注册窗口专门设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柜台。许可审核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查人员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资料、现场核查人员核查意见进行受理审查后,由分管登记注册的领导或授权许可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发。
  
  第六条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要认真贯彻落实“五办四通”、“六少六多”和“六无”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开辟快速通道,提供高效服务。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全区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和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依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许可机关要优化食品流通许可办证服务环境,在醒目位置公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条件和办理工作流程。受理许可的窗口要免费提供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须知等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经营人员在加工、销售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十二条 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在取得民族事务工作部门颁发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后,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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