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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9]237号
【颁布时间】 2009-08-31
【实施时间】 2009-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求,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2009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府〔2007〕3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琼府〔2007〕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不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让所有城镇居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体现社会公平。
  
  (二)目标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2009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任务
  
  2009年,全市居民医保计划参保43万人,参保率达到98%,全市应完成参保人数为421400人。其中秀英区要完成56840人,龙华区要完成121520人,琼山区要完成86730人,美兰区要完成127890人。
  
  二、工作职责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成员单位对居民医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市居民医保管理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居民医保办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居民医保制度运行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及时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卡册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审核、补偿等工作。
  
  各区政府要积极做好居民医保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入户调查摸底、参保居民身份甄别、个人(家庭)缴费的收款、开票等工作,动员本辖区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并确保参保率达到98%。要确保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在每年第一季度及时、足额划拨到位。
  
  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大力宣传我市居民医保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注和积极主动参加居民医保。
  
  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启动问责督办制,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组织不力、抓得不紧、未完成任务的有关单位领导和各种违纪违规案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保,在校(园)生的参保率要达到98%,并集中统一代收全市各校(园)在校(园)生居民医保费,各校(园)不得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在校园范围内设点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不得组织发动在校(园)生参加商业保险或代收商业保险费,教职员工不得参与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低保户、优抚对象等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并做好与城市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设立基金专户,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各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工作。督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对医疗行为的有效监督,建立有序的病人分流机制,控制医疗费用水平的不合理增长。
  
  市直属机关工委负责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参保缴费。
  
  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及时提供缴款所需的《海南省社会保险通用缴款书》,并负责对个人(家庭)缴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确保征缴基金的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做好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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