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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时间:2009年6月1日至8月31日 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居民医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以及居民医保制度的运行情况,详细测算,提出修改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入户登记、征缴阶段 时间: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集中缴费阶段,由教育部门组织各学校(幼儿园)集中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在校(园)生的参保率要达到98%;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部门根据职能任务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保。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三)待遇支付阶段 时间:2009年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2009年新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缴费后,从当年9月1日起按学年度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和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病有所医的问题,保护好广大群众的健康,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的政权基础,有利于城乡卫生资源的优化和有效利用,加速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大实事,符合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符合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符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具体实际。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探索试点经验,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推行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列入干部政绩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承担起居民医保工作组织、引导、支持的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三)广泛宣传发动。实施居民医保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的意识,动员广大居民自愿、积极参加居民医保,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注意避免简单、粗糙的工作方法,禁止强迫群众参加居民医保。 (四)加强管理培训。要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组织学习宣传居民医保有关政策法规等,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居民医保管理经办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业务,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加强医疗服务。要制定规划,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落实,为实施全民医保构建坚实可靠的服务平台,同时要切实加强城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健全监督机制。成立由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居民代表组成的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全面负责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监委会人数为单数9至15人,参保居民代表人数按不低于总人数20%的比例配设。 (七)落实居民医保工作经费和工作奖惩制度。居民医保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按上年居民医保费总额的5%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每年4月底前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区级财政也要按上述比例列入预算安排。居民医保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工作经费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检查考核,把其列入政府及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居民医保基金的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要统一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层层抓动员,层层抓落实,确保居民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居民医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