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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为认真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强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两级政府的“守土”责任,确保国家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两项严厉制度落到实处,按照“预警在先,问责在后”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政府问责 各地政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目标任务,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对上报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审批事项中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超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要认真清理并废止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文件。今后凡是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议召集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省政府将强化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问责。省国土资源厅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飞机监测、全省动态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各地土地利用和违法违规情况,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除按规定问责外,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完善防范机制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要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推进国土资源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前移;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乡村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机制,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大面积土地违法违规、发生影响重大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因土地问题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倾向、苗头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先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宣明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责令组织整改或纠正。 三、建立共同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体系。各地政府要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工商、税务、银行、电力、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查处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要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土地违法行为两宗以上或单宗违法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情况登记备案,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加强查处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要求,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处分而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移送。监察机关要对应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及时处理。公安机关要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及时立案侦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要请其及时审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法执行的案件,要请其及时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