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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09]595号
【颁布时间】 2009-07-19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代办缴费代办证件业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省邮政公司:
  
  
关于重核我省邮政代办代缴费及证件业务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粤邮政〔2009〕8号)悉。经研究,现就邮政代办缴费、代办证件业务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邮政代办缴费、代办证件业务服务分为单项和年度套餐服务,由用户自愿选择。
  
  二、单项代办缴费、代办证件业务服务业务范围及收费标准
  
  (一)单项代办缴费、代办证件业务范围:代办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车船税、本异地违章罚款等;代办本异地港澳通行证、护照、二代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年审换证、政府审批文件专递等。
  
  (二)单项代办缴费、代办证件业务服务收费标准:同城25元/笔,同城指地级以上市市属城区范围内或县(县级市)境范围内;异地45元/笔;提供上门服务的,每笔加收5元;只提供单证送达服务的,按现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收费。
  
  (三)邮政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公开各种代办缴费、代办证件业务服务的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内容以及收费标准。
  
  三、年度套餐服务收费标准由邮政企业根据社会需求,参考单项代办缴费、代办证件业务收费标准自行制定。邮政企业提供年度套餐服务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注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上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邮政代办缴费业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函〔2007〕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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