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9]35号
【颁布时间】 2009-08-29
【实施时间】 2009-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土地空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防、民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利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满足人民防空和防灾等需求。 
  
  三、城市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服从统一规划管理。
  
  四、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五、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市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六、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前,应持有效文件,向市民防管理部门依法提出审批申请。
  
  七、市民防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设施由开发利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接受市民防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市民防管理部门有权督促、调整可利用民防设施使用。
  
  九、凡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遵守本办法。 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