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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食安办[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8-28
【实施时间】 2009-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市、县卫生局、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准确掌握食品安全信息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及时、主动、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进一步扩散的重要保证。但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还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及时、准确和规范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有利于掌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抓落实,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要健全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机制,畅通报送渠道,落实报送责任,确保及时、客观、准确的报送信息。
  
  二、报告责任主体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在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时,要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三、信息报送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则上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增加报告的次数和内容。对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二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
  
  (二)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并对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提出建议。
  
  四、严格落实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规范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满、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对造成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调查处理情况,适时在全省通报。
  
  
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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