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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阶段,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各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本区县公务员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和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人均基本工资额度确定。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要与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相结合,两项制度要相互衔接并相互匹配。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标准要按本区县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提高至该标准,高于该标准的改按该标准执行。各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由区县财政部门按月拨款、统一发放。 (三)改革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制度。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制度,由财政拨款和学校收费制度改为全部由财政拨款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照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县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一律不得提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内容 (一)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主要体现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正高级教师与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8︰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与员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管理人员五级职员与十级职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工勤人员技师与初级工、普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3︰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见附件)。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由区县按照学校地理位置偏远、工作条件艰苦的原则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要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保留物价补贴、回民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住房补贴和国家规定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我市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并入绩效工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等自定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按义务教育学校同职务(等级)在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2%核定。 规范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保留物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补贴、住房补贴、归侨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退休教师奖励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单独享受的退休费补贴补助。我市规定的其他补贴补助项目并入生活补贴。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等自定的补贴补助项目一律取消。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