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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颁布时间】 2009-08-28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系指本市中心城区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各控制区具体范围见附件)。控制区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许可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城管局负责监督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村民违法建房查处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二章 一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五条 一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村(居)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第六条 建设村(居)民公寓,应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可视情况与村(居)民公寓建设结合推进,但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自求平衡。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会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编制中心城区村(居)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根据村(居)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制定本区村(居)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村(居)民公寓建设包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和市场化开发建设两种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是指经村(居)民会议同意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居)民公寓建设申请,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居)民公寓。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建设村(居)民公寓。
  
  第九条 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根据村(居)民公寓布点专项规划,编制村(居)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村(居)民公寓、市政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功能用地。村(居)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鼓励建设高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效益分析及环保评估等。经批准的村(居)民公寓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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