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7-17
【实施时间】 2009-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缅怀先烈的历史丰碑,是激发人民群众奋发向上的鲜活历史教材,是弘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的宝贵财富。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强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提升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水平。
  
  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任务目标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管理不善、破损严重的革命烈士纪念墓、碑、堂、馆,要及时维修改造;对周边环境卫生情况不好的纪念设施要进行彻底清理整治。
  
  (二)利用2-3年时间,逐步完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集中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当中。要对辖区内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统筹规划,集中整合。对地处偏僻的烈士陵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逐步迁移合并;对散葬烈士墓(碑),除个别具有重大影响的,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将其迁移到规模较大的烈士陵园集中安葬,加强管理保护。
  
  (三)利用3-5年时间,形成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新格局。通过集中整合和加强管理,彻底改变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分布零散、位置偏僻、不便管理的状况,逐步形成规模集中、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辐射面广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新格局。同时,要通过重新评定保护级别,进行整体环境改造,着力将一批县(区)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打造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集爱国主义教育、瞻仰、观光为一体的红色旅游景点。
  
  三、全面落实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各项工作
  
  (一)充分发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宣传教育功能。要充分利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资源,广泛组织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努力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建成有重要影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成为缅怀革命先烈的重要活动场所,成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二)建立长期稳定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经费,以同级财政投入为主,由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乡(镇)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经费,应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补助。为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修缮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动员社会各界捐助。
  
  (三)落实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安排。确定为县级以上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报经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保护工作;乡镇级管理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政府安排公益岗位人员专职负责清洁、管护工作,条件尚不具备的可由当地政府出资雇用1名当地村民从事此项工作。
  
  市民政局要定期了解修缮和整治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于9月上旬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县(市)、区,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