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62号
【颁布时间】 2009-08-27
【实施时间】 2009-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教育局制定的《银川市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落实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学校和托幼机构学校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和校医配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市直和各辖区学校及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管理和医护人员调剂或聘用工作。
  
  2、严格标准、分步实施。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进行建设、考核、验收,医务室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医护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
  
  二、工作目标
  
  1、2009年底完成市属和50%以上县(市)区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工作;
  
  2、2010年底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工作。
  
  三、医务室设置标准
  
  1、人员配备要求。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高级中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应是取得医师资格证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的护士。
  
  2、设置标准
  
  医务室: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3、规范性要求: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注册资金到位。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9年9月1日-30日):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标准筹备设置医务室,各县(市)区通过采取从现有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中调剂或由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医护人员,医护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学校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提供的医务室人员需求情况,从市属医疗机构合理调剂市直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医护人员。各级编办、人事、财政部门完成医务室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09年10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市级和各县(市)区分别开展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
  
  3、中期检查(2010年1月1日-2月28日):由市政府组织编办、人事、财政、教育、卫生、督查室等部门,对2009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4、验收阶段(2011年3月31日前):由市政府组织对2010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及时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具体抓好医务室设置和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医务室人员编制工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务室人员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及时做好督查工作,确保校医务室设置工作顺利完成。
  
  2、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要将医务室建设及校医配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教职工编制中预留学校医护人员编制,并及时进行补充。
  
  3、加强督查,严格问责。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全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不能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