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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交费收据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请求书的首页、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提出时间: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一年内或获得授权一年内提出,也可以在专利授权一年内一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应当在获得授权之后一年内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或在PCT受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登记证书之后一年内提出; (四)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全年接受资助申请,负责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国内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每年集中两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清单送市财政局审批;国外专利资助每年集中一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清单送市财政局审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款拨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实施。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于2005年4月28日颁布的《珠海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