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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生活卫生处。 监督指导全省押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定生活卫生标准;管理罪犯的疾病预防工作。 (八)教育改造处(罪犯心理矫治指导处)。 监督指导全省押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负责制定教育规划,组织罪犯教材编写;负责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和心理矫治指导工作。 (九)监狱规划处。 负责编报全省监狱综合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省监狱建设布局、场所规划;负责全系统监狱基本建设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承担监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办理审批等事宜;承担全省监狱系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财务处(装备处)。 监督管理全省监狱系统各项基本支出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资金;负责全省监狱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参与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警用装备管理工作。 (十一)劳动改造处。 监督指导全省押犯的劳动改造工作;负责协调监狱与监狱企业劳动生产的相关事宜;负责监狱企业劳务及其相关协议、合同签定的管理工作。 (十二)审计处。 负责全省监狱系统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对监狱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和单位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三)煤管处(监狱煤矿管理局)。 负责拟定监狱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监督指导监狱煤炭企业执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监狱煤矿安全工作和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十四)安全处。 负责建立完善全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指导全省监狱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系统监狱工会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监狱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件和晋纪发〔2007〕27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监狱管理局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为160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