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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陕卫监发[2009]322号
【颁布时间】 2009-08-27
【实施时间】 2009-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2009)

[接上页]

  (2)企业应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企业标准文本
  
  (1)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标准内容应当包括:终产品、食品原料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安全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要求等。
  
  (3)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
  
  (4)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制订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其中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2)确定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统计数据,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四、企业标准修改、复审、延续与注销
  
  (一)修改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有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填写《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原企业标准到标准备案部门办理修改或补充手续。标准备案部门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企业标准中涉及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内容,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标准水平;已采用国际标准的,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标准水平。修改后的食品企业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不变。
  
  (二)复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3)其他需要复审的情形。
  
  2、复审要求
  
  当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
  
  企业标准复审时,企业应填写《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延续)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本程序要求的材料,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手续。经复审,被确认有效的企业标准,标准文本重新打印,产品标准编号改变年份。
  
  (三)延续与重新备案
  
  1、延续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原受理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填写《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延续)登记表》,到原备案单位办理延续手续。
  
  2、重新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后超过三年的和复审时提出应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到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注销
  
  被废止的企业标准,应由备案部门加盖标准注销印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应予注销:
  
  1、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备案延续手续的,应当注销。
  
  2、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3、复审时被认为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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