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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26
【法规编号】 44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澳门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自愿仲裁中心的名称。


  鉴於第48/GM/98号批示核准在澳门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内设立一负责推行自愿仲裁的中心;
  
  鉴於该批示将中心命名为澳门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自愿仲裁中心,而葡文名称则为Centro de Arbitragens Voluntárias do
  
  Centro de Comércio Mundial — Macau, SARL;
  
  考虑到澳门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请求将该中心的名称简化为:
  
  ——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中文名称);
  
  ——Centro de Arbitragem do Centro de Comércio Mundial Macau(葡文名称);
  
  ——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Arbitration Center(英文名称);
  
  考虑到简化名称的请求既不会使规范该仲裁中心运作的规定有所变更,亦不会令公众对中心的职能产生混淆;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核准经由第48/GM/98号批示设立,负责推行自愿仲裁的澳门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自愿仲裁中心采用下列名称:
  
  ——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中文名称);
  
  ——Centro de Arbitragem do Centro de Comércio Mundial Macau(葡文名称);
  
  ——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Arbitration Center(英文名称)。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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