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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等7部局《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公安部等9部局《关于印发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4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49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扎实推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集中清理整治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中的虚假信息和低俗内容,加强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净化网络文化环境,使互联网成为传播药品服务信息和科学健康的药品知识的重要阵地。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清理整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低俗内容
  
  各区县分局和稽查总队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坚决抵制低俗之风,对互联网站上的非法“性药品”(包括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下同)广告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1、对虽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但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或综合网站相关频道内容中含有低俗内容、非法“性药品”广告的,主办单位在8月31日前进行自我清理,清除相关违法违规内容。对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
  
  2、对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且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中含有低俗内容、非法“性药品”广告的网站,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
  
  (二)集中清理整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虚假内容
  
  1、对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但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含有名人或普通消费者作功效证明等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主办单位在8月31日前进行自我清理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
  
  2、对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开通药品信息服务网站,销售假劣药品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监测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虚假的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向社会曝光,并发布网上购药警示。
  
  3、加强对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综合性门户网站违规发布性药品信息的,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或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
  
  (三)集中清理未经过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未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提供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的主办单位,应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新补办审核手续。
  
  2、对已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网站的设立条件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的,应按照要求加以整改。
  
  3、在专项整治期间,药品监管部门暂停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工作。
  
  (四)继续加强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日常监管
  
  各区县分局、稽查总队要继续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交易服务网站和其他公众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当前,要把以下内容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1、信息服务网站
  
  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重点监督其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擅自改变经营地址;
  
  二是降低人员资质或人员不在岗;
  
  三是超范围发布药品信息或发布虚假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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