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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是从事药品交易服务。 2、交易服务网站 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重点监督其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擅自改变经营地址; 二是降低人员资质或不在岗; 三是超范围从事药品交易服务,特别是开展处方药交易服务; 四是销售假劣药品。 3、未获审批的网站 对未取得《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重点监督其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从事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 二是为药品服务提供链接的,要根据链接地址,检查链接网站是否存在违规从事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针对目前部分综合性门户网站为“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邮寄假劣药品网站”提供链接的现象,要重点加大对我市辖区内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监督力度。 三、工作职责及要求 市局市场处、各区县分局和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要按照市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渝食药监市[2008]39号)确定的分工原则,即市局负责审批、指导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已审批网站的监管、向市局移送未经审批网站,稽查总队负责违法网站的行政处罚,认真组织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 各区县分局和稽查总队要高度重视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监管工作,坚决打击在互联网药品服务中传播虚假信息和低俗内容的行为,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要积极探索网上药品服务监管的有效手段,加强与公安、通信管理、工商、文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互联网药品服务监管的联动机制。 各区县分局和稽查总队要认真组织落实互联网药品服务专项整治行动,并于2009年10月28前将开展互联网药品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报市局市场处。市局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纳入2009年度区县分局和稽查总队的目标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评。 联系人:王鸿雏 联系电话:68700642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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