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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21
【法规编号】 44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2008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交通事务局局长。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3/2008号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予交通事务局局长汪云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四)经法理前提之审查後,批准临时委任、续任,以及将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五)批准编制内人员、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员在职程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七)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和将第8/2006号法律核准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八)在无须变更报酬条件下,批准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的续订;
  
  (九)根据法例的规定,准许免职及解除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十)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订所有与交通事务局人员有关的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十一)签署计算及结算有关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十三)批准交通事务局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四)批准交通事务局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五)批准交通事务局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内地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二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六)批准处於长期无薪假状况的公务员及处於在交通事务局编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状况的公务员请求回任的申请;
  
  (十七)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八)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开支表一章中,关於交通事务局执行工程和取得资产及劳务的开支,但以$600,000.00(澳门币陆拾万元)为限,倘获豁免进行谘询及/或订立书面合同,有关金额的上限减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门运作所需的确定及必要开支,如动产租赁开支、公共地方的开支、保险开支、清洁、消毒、保养及保安开支、水、燃气及电力开支、交通及通讯服务开支、以及期刊(书刊或电子刊物)开支;
  
  (二十一)按照(十九)项转授予的权限,批准根据现行有关法例所载的公共承揽工程的後加或後减工程;
  
  (二十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有关拟本已获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书;
  
  (二十三)批准签发存档於该局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十四)签署属交通事务局职责范围内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机构的文件;
  
  (二十五)批准金额不超过$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招待费;
  
  (二十六)批准报废由交通事务局负责及被视为对部门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
  
  (二十七)就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公共道路使用发出许可。
  
  二、透过经运输工务司司长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批示,交通事务局局长认为有利於该局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予领导及主管人员。
  
  三、本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及监管权的行使。
  
  四、对行使现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由交通事务局局长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六、废止第14/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二款(二十八)项的条文。
  
  七、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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