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保障“三个加快”,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遂宁”的主题,按照“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的重点和原则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劝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
  
  行政调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行政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接受上级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双方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发现行政争议,积极主动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三、依法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和三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经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市、区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四、狠抓落实,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群众工作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和建设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遂宁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在具体承办机构挂“行政调解室”牌子,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落实2名以上同志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并根据工作情况确定相应数量的信息员,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领导分管,有机构和人员承办。
  
  抓好示范带动。市政府决定确立蓬溪县政府、蓬溪县宝梵镇政府、射洪县柳树镇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和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药监局、质监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为行政调解重点联系单位,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各单位要做到标志统一、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单位的业务指导,注意收集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调解;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由法定的受理机关依法负责调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级行政机关还要与负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机构建立健全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