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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17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四、要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切实解决取消质量监督费后的质量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问题,逐步理顺人员编制,保证机构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现平稳过渡。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建设一支技术精湛,廉洁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管队伍,提升监管水平和机构效能。
  
  (二)通过质量监管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企业及人员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承包挂靠、恶意竞争、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市场和现场的双向互动,通过市场约束有效地增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考评结果与市场准入及经营挂钩。对严重违法违规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取消相关资质。
  
  (三)着力推进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创新。积极建立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控制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制。在住宅工程建设中,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对明显以低于当地正常工程成本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举行专家听证会,全过程重点监管。同时,要实行甲乙双方缴纳质量安全保证金制度,减少质量安全隐患,以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络信息平台,公布举报信箱和电话,受理群众质量投诉和违法行为举报,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四)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指导和服务水平。要将工程质量监管和指导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提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选择部分城市和项目进行试点,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要以新农村建设和 “百镇工程”为载体,积极探索对村镇农民建房工程质量指导、服务和监管的新模式。根据我省地质、气候、建造习惯等特点,组织编写农村建房工程质量指导手册,为全省村镇农民建房工程提供指导。
  
  (五)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宣传树立一批有社会责任感、讲诚信、质量好的企业典型,同时,曝光一批典型的质量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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