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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21
【法规编号】 44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0/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再分配本年度项目为“经常转移─公营部门─其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款项。


  基於有需要对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一章第七组经常开支中职能分类8-01-0经济分类04-01-05-00-02,项目为“经常转移——公营部门——其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款项作出再分配;
  
  在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建议下,经听取财政局的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按照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之第7/2007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将追加於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一章第七组经常开支中职能分类8-01-0经济分类04-01-05-00-02,项目为“经常转移——公营部门——其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金额为$739,900.00(澳门币柒拾
  
  叁万玖仟玖佰元整)的款项,分配如下:
  
  
  
  经常开支
  
  
  
  02-00-00-00
  
  资产及劳务
  
  $ 739,900.00
  
  02-03-00-00
  
  劳务之取得
  
  
  
  02-03-09-00
  
  未列明之负担
  
  
  
  02-03-09-00-99
  
  其他
  
  $ 739,900.00
  
  
  
  总开支
  
  739,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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