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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稽查[2009]548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相关分局、局稽查大队: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于2009年8月28日-9月30日,在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分局、稽查大队负责网站监测及具体案件的查处:分局根据网站目录(见附件1)进行监测,稽查大队搜索目录以外的综合性网站;并根据稽查处的安排,组织具体案件的查处。
  
  2、稽查处负责监测信息汇总及分类处理和上报。
  
  二、监测内容
  
  对ICP备案地为本市或发布的信息涉及本市的网站进行监测,重点监测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
  
  2、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
  
  3、发布下列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1)药品、医疗器械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批准的该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的;(2)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药品、医疗器械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绝对化夸大药品、医疗器械疗效的;(3)编造科学无法证实的实验数据和产品作用机理以及利用专家、患者和医生的名义为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4、性药品广告。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做好监测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在监测中发现有监测内容的网站或网页,应对该网站或网页立即进行取证(记录网址,复制相关网页内容等)。
  
  3、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并移送。
  
  4.监测情况上报时间:每周1次(周四)以电子版方式上报监测情况(附件2及相关网页)至市局稽查处(mengqiying@smda.gov.cn)。上报实行零报告制。
  
  5.10月9日上报本次专项行动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监测情况、违法行为特点及处理、监管建议等。
  
  附件:1、网站目录(略)
  
  2、监测情况上报表 (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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